
有关学生工作实习报告6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报告,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生工作实习报告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生工作实习报告 篇1从广州市人事局举办的岗前培训班学习到公司里的岗前培训课;从“新老员工篮球对抗赛”到从化疗养再到参观西村热电厂、员村热电厂和柴油机发电厂,广电优美的厂区环境和“团结协作,奋发进取”的企业文化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领导的语重心长的讲话也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提出了诚恳的建议。
经过西村热电厂安全学习并顺利通过考试之后,8月初开始下班组开始为期2个月的专业认识实习,从乙值电气专业开始,依次在锅炉、燃料、化学、汽机专业进行实习,对整个西村热电厂的发电工艺流程有了大概的了解。
电厂概况:我所在的西村热电厂是典型的热电联产式机组电厂,和其他火电厂一样,都是采用锅炉对煤粉进行燃烧,把水加热成具有一定温度和压力的过热蒸汽,再进入汽轮机推动转子做功,从而带动发电机和励磁机转动产生电能。从能量转换的角度来看,煤里面的化学能再锅炉中燃烧释放出来,转变成过热蒸汽的热能,这些热能在汽轮机内做功,把热能转化成转子的机械能,最终将机械能转化成电能输送出去。所谓热电联产式机组,即除了发电之外,还向外供热.
燃料专业实习(为期一个运行周):
燃料车间是电厂发电系统的能源第一站,主要负责全场的燃煤的进煤和上煤过程,为锅炉燃烧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燃料车间标志性的建筑就是庞大的煤场和跨度基本含括全厂的输煤皮带,在煤场里面,工作人员用吊机将一车车火车卡上的煤抓卸下,不同的煤种按堆放置。根据每天烧煤的不同配比,工人们抓取不同比例的煤到皮带机上进行配煤。皮带机的启动和对整个煤从煤场到煤仓的输送过程则是通过集控室的程控系统进行控制,通过布置在皮带层的摄像头,操作者对整个输煤过程一目了然。
化学专业实习(为期一个运行周):
我们知道:热力发电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工质的形态转化过程,在锅炉里面,水被加热成过热蒸汽,然后通入至汽轮机里面做功发电,做完功的乏汽最终在凝汽器里面被凝结成水,再进入锅炉里面循环使用,由此可见水在电厂里面的地位。
在电厂里面有很多种类的水:循环水,给水,各种旋转机械的冷却水……这些水的供给以及锅炉每天的煤质化验都是在化学车间完成的。
在化学车间里主要有预处理设备:斜管沉淀池、过滤器和无阀滤池等,这些设备主要是把循环水来水中的杂质、悬浮物去除,保证厂工业水系统、消防水系统用水,并供给化学除盐水水源。
除盐设备:阳床、阴床、混床等。顾名思义,通过这些阴阳离子床的吸附作用,除去水中的离子,保证进入主厂房补给水系统水质合格。
加药设备:如除盐水加氨处理、循环水加氯处理等。为了更好的满足生产中所需要水的水质,这些设备操作必不可少。
主岗位专业实习(为期两个运行周)
锅炉、汽机、电气三个专业是电厂的三大主要车间,不仅是因为其地位的重要,而且每个专业涉及到的设备跨度非常大,数量非常多,运行需要的操作技术非常高。
锅炉专业:
由于时间有限,在锅炉乙班实习的2个运行周内,只能对锅炉有个大概的了解:我厂共有5台额定蒸发量为220t/h,压力为9.8Mpa的高温高压式锅炉,额定蒸发量均为220吨,额定压力均为9.8Mpa,所用燃烧器是波纹翻边钝体直流式燃烧器,正四角上下两层布置,锅炉点火采用轻油点火方式,其四支油Q分别布置在下二次风喷口。锅炉燃烧方式是喷燃器正四角布置,煤粉在炉内形成切圆进行燃烧。采用母管式运行方式,目前已经全部投用DCS控制系统。
在集控室的DCS控制画面上面,我了解到,我厂的锅炉主要有给水系统、蒸汽系统、燃烧系统、烟风系统和制粉系统等。
简单来说给水系统如下流程图所示:
给水 下降管 饱和 过热蒸汽
给水管道 省煤器 汽包 过热器 汽机
水冷壁 蒸汽
经过高加加热过的水通过省煤器后进入到汽包当中去,再通过水冷壁吸收锅炉炉膛中燃烧煤粉所产生的热量成为汽水混合物,再进入到汽包内进行汽水分离,分离出的水和进入锅炉的给数一起再次经历以上过程,而分离出的蒸汽则从汽包顶部出来经过各式过热器等换热设备,最终变成符合参数要求的过热蒸汽进入到汽轮机内。
煤 煤
原煤仓 给煤机 磨煤机 (煤粉由空气携带)燃烧器
热量(吸收)
炉膛燃烧 烟气 除尘器 引风器 排大气
渣(较大颗粒):(沉降)冷灰斗 除渣设备
燃料专业通过皮带输送到原煤仓的煤先进入给煤机,通过给煤机进入磨煤机磨成满足燃烧需要条件下的煤粉,再由一次风吹入燃烧器在炉膛内悬浮燃烧,炉膛周围墙壁上布置有密集排列的水冷壁管,管内有水和蒸汽流过,既能吸收炉膛的辐射热,又能保护炉膛不致被烧坏。燃烧火焰中心具有1500℃或更高的温度,但在上部炉膛出口处,烟气温度要低于煤灰的熔点,以免熔化的灰渣粘结在烟道的受热面上。煤粉燃烧所生成的较大灰粒沉降至炉膛底部的冷灰斗中,逐渐冷却和凝固,并落入排渣装置,形成固态排渣。大量较细的灰粒随烟气离开炉膛,流经一系列对流受热面,逐渐冷却,最后由引风机经烟囱排入高空。排烟的温度通常在150℃左右,为了减少排烟所带出的飞灰,防止环境污染,离开锅炉的烟气先流经电除尘器,使绝大部分飞灰被捕捉下来,最后只有少量的细微灰粒通过烟囱排入大气。煤粉燃烧后产生的煤渣落入到冷灰斗当中,炉底司泵将定期对其进行排渣工作。
在锅炉实习的日子里,我参与了班组的台帐登记工作,从中也学到了一些以前在学校里没有接触到的术语和锅炉方面的运行知识,比如说“打焦”“拣草”,这些都是锅炉师傅们每天都要做的工作,师傅告诉我:看上去挺简单的一些活,实际上也有很多奥妙在其中,都是长时间的工作积累才得出的经验。象在锅炉这个每个月考核小指标较多的专业,一个经验丰富的师傅对一个班组来说又显得格外重要。
学生工作实习报告 篇2五天的实习时间已过去,但这五天带来的影响和启发却远远没有结束。
包材实验室的参观是短暂的,但带给我的启示是一个学校,一个企业甚至是一个国家科研进展的空间有多大与实验室的科技含量是密切相关的。
中盐株洲化工厂的参观是浅显的,但带给我对中国化工厂现状的思考却是深刻的,时代在发展,科学在进步,可是株化却还停留在上世纪60年代。
太子奶集团的参观是简单的,但带给我对“科学技术是一个企业,一个国家第一生产力”的科学信条更加坚定,科研的力量就是前进的动力。
龙泉污水处理厂的参观是草率的,但带给 ……此处隐藏7355个字……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
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
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
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